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6年依法组建,是葫芦岛地区唯一解决民事、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其职能是: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优势?
(1) 公证性:仲裁由仲裁庭独立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聘用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
(2)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既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济性:一次交费,无审级收费,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解决经济纠纷。。
(4)保密性:仲裁不公开审理:一方面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双方继续交往与合作。
(5)自主性: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及选择仲裁员等等均有很大的自主权。
(6)国际性:仲裁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特别是《纽约公约》,乃至国际惯例等,相容性较大,适用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7)及时性: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
葫芦岛仲裁委咨询电话:0429-3158245
地址:龙港区龙警街11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