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局。
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生产、排放污染物,经行政处罚立案、事先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后,被申请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某市生态环境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细化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行政处罚。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集体讨论但并未形成最终一致意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3目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某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问题分析
(一)申请人无证排污的事实是否清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某市生态环境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细化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认定的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两个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一事实清楚明确。在申请人有无排放污染物事实的问题上,被申请人提供了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已经开工生产了,现场照片油污遍地可见,应视为其无证排污。因此,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无证排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召开了案件集体审议小组会议,但会议结论是“参加会议人员一致同意补充办案材料”,该局在没有重新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形成最终一致行政处罚意见的情况下,就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严格开展行政执法监管,是实现捍卫蓝天白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之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的一类重要行为。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罚程序能以程序正义保证行政处罚实体公正,行政执法机关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一方面要确保所认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事实清楚,有足够且合法的证据支撑;另一方面要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在本案中主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督促其依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