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装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内部资料中无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在当事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裁量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依法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对申请人的罚款数额变更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焦点问题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市应急局申请延长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并得到市应急局同意办理期限延长的批复。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相关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适当。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本案中,申请人虽存在两项违反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行为,但当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我市营商环境以及申请人违法情节、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