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目录)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目录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4.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1.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4.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1.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2.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3.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4.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5.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6.坚持依法治网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1.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2.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3.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4.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5.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6.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1.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2.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3.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4.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推进科学立法
2.推进严格执法
3.推进公正司法
4.推进全民守法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1.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2.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3.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4.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
1.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2.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
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4.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1.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2.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3.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4.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依法治省(区、市)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宣传部门、法治工作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
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全面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原创性贡献,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权威辅助读物。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深化认识,全面理解把握。要把《纲要》纳入学习计划,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法治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好本系统党员干部的学习。要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 要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阐释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攻坚克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1)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3)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不长时间内领导人民制定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治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方针。一九九二年,党的十四大强调,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一九九七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二〇〇二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二〇〇七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〇一二年,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作出专门部署,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部署。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完善顶层设计,编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废止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件,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推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中央全会、党的十九大上都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还在多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多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每年全国两会,多次中央有关委员会会议、工作会议以及工作考察等重要场合,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部署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推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等重大工作;指导编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指导制定民法典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党内法规等等。 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构成了一个富有开创性、实践性、真理性、前瞻性的科学思想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实现新飞跃,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5)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这“十一个坚持”,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向哪里走、走什么路作出深刻阐述,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政治准绳;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出发,深入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重要地位、重要作用,讲清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全局工作中的坐标定位,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准确把握当今时代和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基础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明确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方向;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重点,明确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点;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问题,廓清了相关思想困惑,明确了必须正确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科学方法论;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牵住了“牛鼻子”、抓到了关键处,明确了领导干部和人才队伍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做到了然于胸、融会贯通。 (6)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我们党在一百年来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集成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长期以来,我们党总结运用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提炼和升华,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行动指南,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的历史性飞跃,并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展现出强大真理力量和独特思想魅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国家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体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为巩固和发展“中国之治”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为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科学指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战略思想,不仅针对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任务、重大问题、重大挑战提供了法治解决之道,而且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引领,为我们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提供了法治上的战略指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前景无限光明。 (7)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在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军中,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的深入推进而持续发展、不断丰富、更加完善。
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8)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为我们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9)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们党是世界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要掌好权、执好政,更好把十四亿多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10)“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之所以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干预,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1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
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必须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3.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3)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14)坚持党领导立法。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坚持党保证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能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不利影响。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就是很重要的担当。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就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坚持党支持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些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该管的不敢管、不会管,怕人家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对政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甚至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坚持党带头守法。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带头守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4.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16)为了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成立这个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委员会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有利于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委员会是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的,要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想得深一些,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委员会在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重大问题上居于牵头抓总的位置,能够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主动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方案;能够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能够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点推动解决部门、地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地方之间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不是要替代哪个部门,而是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做到总揽不包办、统筹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17)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落实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18)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19)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1.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20)纵观党百年来的历史,我们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21)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22)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目前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甚至意见很大的地方,这要成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
(23)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24)“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为什么我们能够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法、司法机关对老百姓不理不睬,而对有钱有势的人却高看一眼,那就没有什么社会公平正义可言了。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6)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两千多年前,管仲就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意思是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伸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2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8)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不能每次一出事就处理几个人、罚点款了结,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使从业者不敢、不愿、不想违法,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和风细雨、为民服务,但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这才是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在,有些人法治意识淡薄,动辄为一己之利为所欲为,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公共安全,挑战法律底线;有的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甚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
(29)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30)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31)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3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3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要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34)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5)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36)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37)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38)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
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治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1.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39)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我们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40)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治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一九四九年,我们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一九五三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九八二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〇〇四年、二〇一八年先后五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五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五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越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从我国宪法制度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41)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毛泽东同志当年在主持起草宪法时就指出:“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编者注: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一定要认清,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4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4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〇一四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二〇一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二〇一八年进行修订,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〇一五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二〇一九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二〇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二〇一九年、二〇二〇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44)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45)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
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
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二〇一七年三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
(46)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必须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4.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47)“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维护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48)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让宪法家喻户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
1.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49)“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误教训。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党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同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50)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效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2.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5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52)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这些风险挑战,有的来自国内,有的来自国际;有的来自经济社会领域,有的来自自然界。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就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风险挑战,能不能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防控措施,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3.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53)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54)在法治下推进改革。深化改革需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作用,做到依法依规进行。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古人讲,“法与时移”,“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我们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4.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55)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要依法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与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56)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发生一场深刻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信息网络时代,战争过程日益科学化,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这就要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各级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抓好工作,努力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即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要直面问题,围绕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抓好军事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同国家法律体系建设进程相协调,同我军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实践相适应。要加强同国家立法工作的衔接,突出加强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实在管用、系统配套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要推进军事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要坚持严字当头,强化执纪执法监督,严肃追责问责,把依法从严贯穿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真正使铁规生威、铁纪发力。要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没有这一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难以推进的。要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官兵将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领导干部要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按规则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
锻造法纪严、风气正的过硬基层。以严明的法治和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全面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贯彻条令条例,坚持按纲抓建。对基层建设有关政策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搞好科学论证,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严格管理部队,坚持严格要求同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同说服教育相结合,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把正风肃纪反腐压力传导到基层,深入纠治官兵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把基层搞得清清爽爽。
5.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57)“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必须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
(58)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深刻认识“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特别行政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坚持“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要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团结带领香港、澳门各界人士齐心协力谋发展、促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序推进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
在推进“一国两制”实践中,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港治澳,行使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二〇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含义和要求,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二O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有关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二〇一九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推进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从二〇二〇年五月到二〇二一年三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出台系列决定和立法,包括以“决定+立法”方式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决定+修法”方式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以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这些都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保持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要在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宪法和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养成尊崇、遵守和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意识和习惯,持续增强香港、澳门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确保“一国两制”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59)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我们对台大政方针是明确的、一贯的,不会因台湾政局变化而改变。“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继续加强两岸同胞交流往来,实施惠及两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扩大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持续出台实施惠台利民政策措施,让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参与大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要推动两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合作,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支持两岸邻近或条件相当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支持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加强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合作和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台胞合法权益。
6.坚持依法治网
(60)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的同时,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61)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这几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网,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网络空间法治化持续推进;但同网络空间快速发展新形势相比,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很多空白,依法治网水平仍有待提高,广大网民尊法守法意识有待增强。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抓紧补齐短板。
依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规范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特别是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一些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很多掌握在互联网企业手里,企业必须保证这些数据安全。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提出中国方案。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要坚决管控和治理,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对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互联网对人类文明进步将发挥更大促进作用。同时,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要倡导尊重网络主权,同各国一道,加强对话交流,有效管控分歧,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1.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6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意思是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6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法执纪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2.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64)“立善法干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令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既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也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65)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可,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66)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二○一五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同时,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3.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67)“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大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8)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69)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韦。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4.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70)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71)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要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扣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
(72)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第一项职责就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5.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73)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压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74)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要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要充分利用高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75) 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
6.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76)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加快形成覆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大局推进,始终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同向同行。经过一百年的持续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出台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有活力。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不断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立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77)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制度建设的周期性规律,及时进行立、改、废,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要加大党内法规制定力度,补齐制度短板。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要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法规制度相协调,下位法规制度同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形成整体效应。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我们党已经全面实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一些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要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1.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78)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坚持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79)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施工图、时间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整体发力、协同发展。
(80)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系统谋划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们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错综复杂,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加以谋划和解决,全面协调推动各领域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2.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8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 兴,法治强则国强。
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治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一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治,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治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
(82)我们党执政七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二○一八年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宝家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
3.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83)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现在,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走形式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84)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导致部分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累积等问题多发。要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无论是化解地方隐性债务。还是处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都要依法依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4.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85)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就没有什么法治可言。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86)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卡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群防群治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创造的基层治理经验,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农村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加快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农村黑恶势力,要集中整治、重拳出击。
七、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推进科学立法
(8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当前,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立法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
(88)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有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适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
2.推进严格执法
(8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年来,我们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同时,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问题突出。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90)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执法资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严格执法,还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3.推进公正司法
(9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当然,我国司法制度仍然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92)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和喝彩,更不能拿西方的理论、观点来套在自己身上,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尤为适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
要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
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到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对来自群众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告。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4.推进全民守法
(9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宝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企业家要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
(94)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1.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95)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中国对世界的影响,从未像今天这样全面、深刻,世界对中国的关注,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广泛、深切。我们谋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同时要树立世界眼光,更好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努力为全球发展作出贡献。
(96)当前,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还不相匹配。我国在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中的分量迅速上升,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货物出口国、第二大货物进口国、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最大外汇储备国、最大旅游市场,成为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版图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涉外执法司法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正在面临重大调整,引进来、走出去在深度、广度、节奏上都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应对外部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压力也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外开放,而是如何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我国对外开放1.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
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也不够强,需要加快弥补。
要牢牢抓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条主线,不断丰富和完善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同时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科学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
2.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97)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快战略布局,掌握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国企业和公民也越来越多走向世界。同时大国之间地缘竞争、科技和产业制高点竞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持续加大,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遇到的阻力和挑战势必增大,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也将更多更复杂。我们要甄别这些纠纷的性质,有理有利有节应对。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在国际规则上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
(98)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司法、外交、商务、援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红纷。针对有的西方国家打着“法治”幌子的霸权行径,要加强反制理论和实践研究,建立阻断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加强国际法研究。
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的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不断补齐短板。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要高度重视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有约束的国际协议履约执行机制,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方面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的不合理规定、补贴和做法,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律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企业走出去都会面临经营管理合规问题,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要强化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合规意识,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这些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并不相配。目前,国内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不够。要积极推荐更多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任职。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
3.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99)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在对外交往中,要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与国之间开展执法安全合作,既要遵守两国各自的法律规定,又要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更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对同一性质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反恐、难民、疫情等问题,不能根据本国眼前和益对别国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认真履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不断完善相关国际规则,确保国际秩序公正合理、人类社会公平正义。
要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要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100)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讲故事就是要讲事实、讲形象、讲情感、讲道理,讲事实才能说服人,讲形象才能打动人,讲情感才能感染人,讲道理才能影响人。要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故事,讲好中国共产党追求、探索、建设、推进法治建设的故事,讲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和故事,更好展现前进中的真实、立体、全面的法治中国。要加强对外法治话语和叙事体系建设,注重中外融通,创新对外法治话语表达方式,更加鲜明地展示中国法治道路。全面提升对外法治宣传效能,积极主动发声,扩大中国法治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识和认同。
4.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101)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也是人类到目前为止唯一的家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世界各国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作出正确选择,齐心协力应对挑战,开展全球性协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九五三年,我们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高瞻远瞩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这一重要理念已被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写人党章和宪法,并已被多次写入联合国文件,正在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产生日益广泛而深远的国际影响,成为中国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鲜明旗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102)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从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我们要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要继续做国际和平事业的捍卫者,坚持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处理问题,释放正能量,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当今世界,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我们要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
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各国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和,善意履行义务。各压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
1.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103)古人说:“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是国家治理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就不可能提高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难以变为法治实践,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将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来抓。
(104)当前,我国法治工作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与依靠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法治工作队伍仍然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治权威;有的执法随意性大,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逐利执法比较突出;还有一些干部管不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交不该交的人,去不该去的地方。有的法律从业人员热衷于扬名逐利,行为不端、诚信缺失、形象不佳;极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薄,甚至恶意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法治工作队伍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完善法律职业准入、
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2.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
(105)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
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106)要教育和引导法治专门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 职业化建设。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第一位,抓好科学理论武装,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对法治专门队伍的管理必须坚持更严标准、更高要求。要制定完善铁规禁令、纪律规定,用制度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执法司法人员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加强作风建设,从具体事情抓起,坚决反对和抵制“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早提醒,早纠正。要坚决清查贪赃枉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人,深查执法司法腐败。
要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
(107)政法队伍处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是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管理好政法战线三百多万人的大队伍,是一门大学问。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要建立健全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教育引导青年政法千敬培养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善于应对突发情况、驾驭复杂局面。
政法队伍尤其要敢于担当。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对政法队伍来说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要敢于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在奋斗和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
政法队伍肩负责任重、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针对违纪违法案件高发多发,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政法系统通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要巩固和扩大教育整顿工作成果,同时,要深入剖析违纪违法背后的原因,加快完善政法队伍从严管理监督体系。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引导广大干警把遵守纪律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踩“红线”、越“底线”、碰“高压线”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治本作用。
政法职业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对这支特殊的队伍,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劲、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
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108)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宝的重要力量。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善和工作覆善,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健全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职业道德评价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10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
4.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110)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这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成效显著,法治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法学学科体系。同时,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的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
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广大法学专业学生要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努力用一生来追求自己的理想。
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考范围。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加强涉外法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1.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112)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
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11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不尊崇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有的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执法司法个案;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党和国家制度体系运行,冲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造成了很多问题。
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口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日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
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2.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114)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115)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养自觉,促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
(116)领导干部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那些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领导干部中,相当多的人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许多腐败分子在其忏悔录中都谈到,不知法是自己走向腐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干部或多或少都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很不够,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
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自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很多事情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平时认真学一学、看一看,做事情前认真查一查、看一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就可以避免犯错误、走邪路。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117)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给下级带好头,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明代冯梦龙在《整世通言》中说:“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意思是任人心中冷酷如铁,终扛不住法律的熔炉。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118)领导干部要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一个要栽大跟头。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理念根植于头脑中,自觉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用法律约束权力行使,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119)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靠自觉,也要靠制度保证。我们党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制度,等等。必须抓紧建立健全、严格遵循执行这些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硬约束。
3.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120)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也直接决定着法治能否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进行管理,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任务,这些做法必须加以改变。
(121)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具备的素质本领。
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要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
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要自觉把保护人民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实体、程序、时效上充分体现依法保护人民权益的要求,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122)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4.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23)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要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工作,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124)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
法治中国建设
(125)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为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进行了艰辛奋斗,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提炼升华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更是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光辉思想旗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对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前进方向、凝聚奋进力量,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不断谱写“中国之治”的新篇章,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26)全党全国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不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深学之、笃信之、践行之”。
要做到“深学之”。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时代意义、世界意义,深刻理解这一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刻把握这一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实践结合起来,多思多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要做到“笃信之”。坚持带着信念学、带着感情学、带着使命学,不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鲜明政治导向、深远战略思维、强烈历史担当、真挚人民情怀、科学思想方法,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加强对当前法治领域错误思想观点的辨析,旗帜鲜明对错误言论进行批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要做到“践行之”。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紧密结合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紧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谋划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深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切实把学习成效更好转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127)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动学习贯彻的领导责任,抓好各级党组织的学习,抓好法治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学以致用。
高等院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阵地,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阐释,形成更多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质量成果。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青年头脑,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信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心;善于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投身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征程中贡献青春力量。
(128)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没有法治的强盛,就没有民族的复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党全国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