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下列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三批)予以公布: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综合管理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调度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监督管理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连山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港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票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一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二大队
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三大队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