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运行机制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围绕市县社区矫正机构体制机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2021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督导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也便于社区矫正对象就近登记报到、办理有关事项、接受监督管理等。
我局多次与市委编办沟通协调,联合下发《关于转发辽宁省司法厅省编办〈关于加强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葫司发〔2021〕1号),对县(市)区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6个县(市)区司法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一是落实编制。针对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短缺问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招录公务员、从外单位调入等方式,解决人员缺编问题。二是补充辅助人员。积极与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通过政府购买、劳务派遣等方式,招录大学生公益岗位,补充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三是适应强制戒毒工作改革,派出27名强制戒毒警察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2016年10月,辽宁省财政厅、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辽财行〔2016〕594号),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原则、开支范围和管理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积极落实财政保障要求,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对象多,而专职执法人员少,同时,这些少数的执法人员中,大多数人还为非公编制人员,更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专业人才缺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仅在法律方面能力突出,并不完全具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从而在教育矫正能力方面存在着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三)社区矫正人员待遇低。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为助理员、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人员,薪金低,工作积极性不足,工作质量受到影响。
五、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运行机制建设的措施
(一)做好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建设顶层设计。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均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增加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紧扣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按照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从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基层社区矫正的组织架构,按照工作分层、人员分类、职能纯化、优势互补的原则全面推进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实现刑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以政策为引领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3号)和《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辽财行〔2016〕477号),推动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队伍保障机制。加强编制清理,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激发职业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把社区矫正队伍打造成忠诚于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的可靠力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建立业务培训机制,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学习、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