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PPP项目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PPP项目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行政、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相关法律,具体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PPP项目兼具长期性、复杂性与多样性,项目所处的地域、行业、市场环境等情况的不同,各参与方合作意愿、风险偏好、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最终表现为合同内容上的千差万别,但我国PPP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机构能力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均有待于提高。目前我国国内专业研究PPP项目的法律专家极少,且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要以现有市政府法律顾问为依托,以聘请专家学者为重点,结合PPP项目投资额大、合同周期长、管理环节多、政策涉及面广等特点,针对单个项目特点,分阶段、分层次地发挥法律顾问与专家学者的作用,从而保障PPP项目的实施。
一、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目前市政府与全市9个律师事务所、19名律师分别签定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政府提供各个领域的法律服务。
二、以全市律师为基础,抓好培训。围绕PPP项目从全市律师中选出各专业擅长的律师,依托律师协会有针对性的抓好培训。
三、分阶段、分领域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项目论证前,政府根据项目所涉及法律关系,召集专业擅长的律师进行论证;项目操作过程中,从合同的起草,签订,项目风控等环节切实听取法律专家的不同意见,不断完善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后,项目始终有法律顾问关注,关注实施方案严谨性、操作程序合规性、履行保障约束性等关键环节,同时严把风险控制,对项目各方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真空”地带。
四、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为突出PPP项目,政府根据项目的特点,将PPP项目法律顾问经费纳入预算,我们对法律顾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每名律师进行付费。
五、根据PPP项目需要,到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聘请专家学者,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起着重要作用,能积极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将对项目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社会各界的监督也是对项目的支持。
再一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此复。